关于加强规范工作纪律的规定
目 的:为保障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责成公司全体员工参照执行。
第一条 每一项工作的开展本着“当日事,当日毕”的原则,当日工作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应延时下班,直至工作完成。
第二条 工作职责中规定的日常工作内容及领导交办的当日必须完成的工作,需分清轻重缓急,逐项完成。
第三条 在接受领导交办的工作时,应详细确认工作内容及要求,注意工作完成时间,未完成和无法完成时,需及时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依照领导指示执行。
第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本职工作,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降薪、调岗、辞退。
第五条 每项工作在员工确认接受后,需要负责到底,直至产生该项工作正确的工作结果。在全程处理某项工作时应注意保密,不要将重要信息有意或无意的泄露。
第六条 遇到突发情况,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时,交出方须以邮件的形式告知接收方,并保留接收方的确认邮件。接收方的确认邮件是工作交接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因当日工作未完成,造成延时下班的情况,不视为加班。
第八条 因延时下班,造成其他同事无法正常下班时,责任人应对无法正常下班的员工进行适度经济补偿。补偿方法参照《关于因个人原因造成其他同事无法下班的规定》。
第九条 未完成当日工作内容,无请示汇报,按正常时间下班的,按照早退处理,累计三次记为旷工。
第十条 未完成当日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造成的延时下班和节假日上班,不视为加班。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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