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税务“信息共享”时代来临,境外避税将无所遁形
日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了CRS(境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信息,税务总局可以掌握我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信息。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加入CRS体系进行金融涉税信息互换。随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范围的扩大,CRS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中国企业或个人的境外投资及金融资产管理将产生巨大影响。
尽管目前还有部分国家或地区未加入或未实施CRS,但专家预测,CRS实现全球覆盖将是大势所趋,境外避税行为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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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
所谓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统一报告标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发布的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构成部分,获得了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都要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各国家或地区将基于同一申报准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并打击跨境逃税行为。
我国于201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承诺将实施这一“标准”。2018年9月,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实现了信息交换。
今后若中国税收居民未将其境外金融资产上报给中国税务局,这部分信息将由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信息交换,传递回来。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目前共有82个国家和地区已确定会将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交给中国。
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热门移民国家,避税重灾区欧洲中的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39个国家和地区,被视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库克群岛及马绍尔群岛也在名单之列。
这样一来,那些在海外避税天堂开立账户以持有境外资产或进行跨境投资的个人需要审视其现有架构或安排的税务风险。随着CRS的推进,拥有海外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人群,可能因为不及时提供税务居民身份信息或提供错误信息而遭遇资产冻结,甚至罚款、诉讼。
但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王欢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CRS的实施将会关系到一大部分拥有海外金融资产的中国税收居民。一般跨境投资涉及的资产数量较大,由此可预测CRS的落地实施将使中国税务居民的大量海外资产和账户信息被交换至国内。此外,汪蔚青还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所谓税收居民的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自然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个人。也就是说,长期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极有可能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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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现形
汪蔚青还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金融资产指的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的其他账户,通俗来说即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热衷购买香港保险,现如今中国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因此有现金价值的香港保险合同也在CRS的掌控之中。
汪蔚青告诉记者,今年是第一次实施CRS信息交换,这类投资型保单的现金价值超过100万美元将会进行CRS信息交换,待明年第二次实施CRS信息交换时,该类投资型保单无论金额大小皆可实施CRS信息交换。
CRS落地已经带来一系列效应,作为银行监管义务的一部分,税务当局要求当地银行对其海外客户的账户状况进行调查,不少境外银行已开始整理中国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
日前,澳新银行发言人表示,该行在今年5月底向约3000名客户发送了身份信息确认请求,并给客户14天的时间来完善其海外金融涉税信息。
新西兰银行家协会副总裁Antony Buick-Constable发表声明警告称,客户务必回复银行发出的身份信息确认请求,如果不回应,其账户将会被长时间冻结。
在我国CRS落地前,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已冻结了数千名客户的账户,要求开户人完善其纳税身份信息。
此外,为了避免双重缴税,汪蔚青告诉记者,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投资纳税额将依据两国之间税收协定和税率差,以及“多不退少要补”的规则进行纳税。
举例来说,某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投资,赚得100元,根据投资所在地当地税法应缴纳税款为10元,根据我国税法应根据税前所得缴纳税款为15元,则该居民应向境内补缴税款5元,若在境外缴纳20元,则该居民只需向境内税务机关申报而不必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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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跨境投资框架
尽管目前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CRS,但作为全球头号经济大国的美国并不在其列,这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掌握中国公民在美国的金融资产信息。
这样一来,美国是否将成为新的避税天堂?
汪蔚青告诉记者,美国实施分税制,联邦、州、县市都有立法权,因此各州有自己的税法,在美国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怀俄明州和南达科他州等地税率较低,这或将令美国成为“岸上”的避税天堂。
“美国虽没有加入CRS,但有自己的‘专属玩法’—— FATCA。”汪蔚青补充说,“因此美国虽不加入CRS,但可以与其他国家‘一对一’签署FATCA协议,来互换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
FATCA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美国专属版本的“CRS”。据悉,CRS正是根据美国FATCA升级而来的。
根据美国2010年颁布的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公民的账户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自美国的进账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
此外,FATCA还是份“不平等条约”。
汪蔚青告诉记者,CRS是多国参与、平等互换的多边法则。而FATCA有单边和双边两种信息互换机制,即使在双边互换机制中,别的国家从美国换回的信息是不全面的。因为美国要求信息交换方在数据保密和安全方面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才能收到美国换回的信息。
王欢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虽然美国目前未参与CRS,且与中国实施FATCA的相关协定尚未落地,但是盲目地将金融资产转移到美国以规避CRS下的信息交换并非长久之计。另外,个人也需考量转入美国金融账户的资产所面临的相关美国税务事宜。
考虑到全球税务信息互换为大势所趋,王欢建议,拥有境外资产配置或进行跨境投资的个人及早梳理其现有资产配置及架构,了解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及相关税务合规和外汇合规等现状,评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从长远角度分析不同投资架构模式下的CRS及税务影响,早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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