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残疾军人、伤残警察等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标准以及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提高,涉及14类人。
其中,因战、因公或因病伤残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最低的因公十级伤残为6300元/年,最高的因战一级伤残为66230元/年。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对于此次上调的标准,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就政策进行解读时表示,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7%。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
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各项抚恤补助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
部分调整对象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